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有被拆迁人呢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只有双方签字确认后房屋拆迁关系才能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协议内容履行相应条款,对其进行补偿,补偿之后被拆迁人搬离房屋,这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之上,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因拆迁补偿不合理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被拆迁人只有拒绝签署协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拆迁补偿不合理,拒绝签字会有什么后果?可以强拆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强拆的法律属性。《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强拆实际上就是该法规定的“代履行”方式。意思就是说,被拆迁人自己不拆,那么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替代完成拆房行为。接下来,就要看拆迁法规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了。究竟还能不能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依法申请”,法就是指前面提到的《行政强制法》。这样,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单位依法是无权实施强拆的。而对于违法建筑,依照行政强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是有权强制拆除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决定作出并送达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起来,合法的强拆具有三个特点:
一、符合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行政单位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行政单位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行政单位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行政单位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提醒您,在遇到拆迁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冷静思考,如果情况过于复杂或解决不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请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法律保护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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