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而大多数认为,房屋征收就是属于土地征收,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一、基于的土地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之上,而土地征收的被征收房屋位于集体所有制土地上。
二、涉及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地方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而在土地征收中只涉及征地机关和被征地的农户。
三、权属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对所占土地享有使用权,征收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土地征收的被征收房屋一般占有宅基地,归当地农村集体所有,需要征为国有,改变所有权。
四、依据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法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而土地征收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五、补偿所遵循原则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遵循等值补偿的原则;而在土地征收中,主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
六、对生活的改变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改变的只是生活资料,被征收人失去的是旧房屋,得到的是安置房或现金补偿;而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失去的是生产资料,有可能会失去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如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以及违法拆迁的行为,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也可通过咨询平台询问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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