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本来和城管是不搭干的,但是在各地的拆迁中城管往往成为推进拆迁的主力部队之一,在强拆前,城管执法部门会告知被拆迁人房屋属于违建,并下达诸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书,对被拆迁人进行最后警告。强拆时,城管执法部门会联合多部门,在控制住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城管究竟有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力?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强拆,必须以被拆除房屋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建为前提。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拆,而无权直接实施强拆或委托城管强拆。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地拆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涉案房屋明确属于《城乡规划法》所规定违法建筑时,城管执法部门才有权介入实施强制拆除。那么问题来了,征收部门如何才能快速的达到强拆房屋的目标,压低拆迁补偿,让强势的城管执法部门介入进来呢?答案是,以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城乡规划法》所要求的各种建房手续为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招确实屡试不爽,因为很多被拆迁人手续就是不齐全,很多被拆迁人也会心里没有底,认为自己的房屋真的是违建。是否为违建不应这样认定,因为《城乡规划法》2008才颁布,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房屋没有手续很像违建,但并非违建。
第一种,基于历史原因,房屋建设较早,甚至可追溯至上世纪,这种房屋没有手续的,不仅不应认定为违建,并且当地房管部门还有对此种房屋补办手续的义务,在征收补偿时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补办证件,也不是房屋所有人的过错,而是由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第二种,2008年之前,有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应当视为政府部门同意建设房屋,这也是法律尚不健全的产物,也属于合法房屋。虽然没有证件,但也应获得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
因此,被拆迁人要注意,城管执法部门究竟是以什么理由强拆自己的房屋,如果发生在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且房屋不属于违建,极有可能是非法强拆。通常伴随着的断水、断电、暴力打砸行为更是属于违法。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城管执法部门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立即提起诉讼,将文书撤销;如果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应当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并起诉城管执法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补偿协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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