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用于商业建设或建成商品住宅。失去了土地这个命根子,农民朋友最关心的莫过于征收之后该怎么补偿,补偿多少?这直接关系着大家以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您最关心的农村拆迁补偿标准问题,让您做到在面对征收时心中有数。
一: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大家最切身的利益,它的补偿标准也是很多人想知道的问题。具体来说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实践中,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各地普遍适用的确定耕地补偿标准的依据,但总体而言,耕地的补偿费用仍受限于土地的产值,故其总体补偿数额仍然不高,在整个征收补偿中并不属于“大头”。
二: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补偿
宅基地的补偿不仅会影响到被拆迁户未来的居住条件,而且随着农村宅基地补偿的数额和标准不断提高,很多人有可能因为宅基地的被征收而得到一笔丰厚的补偿金,因而这也是农民朋友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下面就跟大家具体说说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宅基地和房屋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宅基地和其上建造的房屋在补偿的时候并不是混为一体,而是因为产权的不同各算各的。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在村集体的分配之下拥有其使用权。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而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地上的房屋是农民自己出钱、出人力盖起来的,产权属于村民自己,因此补偿款也应该归村民个人所有。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且不应超出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对于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城市近郊区的集体土地,在符合一定前提的情况下是应按照590号令所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具体到被征地农民所正在面临的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极为重要的补偿安置标准。按道理讲这一方案应当是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底线”的,并在底线之上合理上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时刻关注具体方案的出台,发现显失公平的情形时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如有必要还可依法就此方案尝试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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