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被拆迁人在咨询律师时都有相同的情况,由于拆迁补偿没谈拢,房屋直接被城建局给强拆了,那么,城建局是否有强拆的权利呢?房屋被城建局强拆怎么投诉呢?律师将为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有经过法院准许,才能进行强拆。如果城建局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尚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属于行政强拆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被拆迁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维权:
1、行政复议。拆迁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对于错误的强征强拆,可以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是自收到强拆决定60日以内,不要错过期限。
2、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后,上一级机关维持强拆决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的时效,是在收到强拆决定6个月之内。
3、上诉、申诉。法院裁决强制拆迁,认为裁决有错误的,可以收到裁决文书后,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和申诉。
4、公安报案。对于开发商或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向公安局报警。有违法犯罪事实公安局不管的,也可以对他们启动复议、复核和诉讼程序。
5、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于错误的拆迁决定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相关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直接向中央有关部门投诉。中央早有政策规定,不能进行违法强拆。遇到强征强拆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可以拨打中央纪委、监察举报电话12388,也可以登录网站进行网上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征地拆迁中存在着很多的暴力强拆事件,“偷拆”、“误拆”等这些对于媒体和大众来说都是常见的事,然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则是艰难的维权之路的开始。如果房屋被城建局非法强拆,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并配合律师积极维权,坚决维护自己跌合法权益,拿回属于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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