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向律师反映:建于50、60年代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然后被强制拆除,且补偿的数额极其低。其实有很多征收方为了达到加快征收的目的,常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从而就可以此肆意地进行拆除,并且给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极少的补偿或者不给补偿。那么,危房被强拆怎么办?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从判断危房认定是否合法、房屋危险性鉴定申请者是否合法、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异议权三个方面来判断危房鉴定行为是否合法。另外,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还要知道,即使是危房也分等级,不一定都要强制拆除,各个省份的地方法规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危房的认定及其等级标准、补贴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农村房屋被强拆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3、《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4、《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5、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涉及征收项目时,在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时,征收方为了更加迅速且低成本地实现拆除房屋的目的,更会出现认定为危房进行拆除的情况,因为征收方想要通过这种手段来促使被征收人赶紧签约,以达到快速推进拆迁进程的目的。所以,律师再次提醒广大被征人、被拆迁人,不要因为接到危房拆除通知就惊慌失措,或者眼睁睁地等着被拆除,这时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规定或者按照专业律师说的方法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危房,即使是危房具体是什么等级的危房,该等级的危房应当如何处理。被征人、被拆迁人要及时合法行使自己的异议权等法定权利,如果自身难以做出判断要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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