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一般都有专门的拆迁办来负责商量拆迁补偿以及实施拆迁工作。而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仍然有拆迁办强拆的行为出现,这里大家不禁要问拆迁办可以强拆民房吗,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也就是说,拆迁办只有跟老百姓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且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后,并且老百姓已经搬离后才能进行拆除工作,如果没有补偿,或者以其他手段实施的强拆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面对这种情况,老百姓要及时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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