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咨询:我的房子是1989年建的,一直没有房屋相关证书,现在面临拆迁,属于为证房屋,在拆迁时怎么赔偿?
在实践中,有不少人的老房子面临拆迁,由于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不完整,都被一律按照违建认定处理,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如果一律把无证房屋认定成为违法建筑是非常不合理的。本文律师结合相关法律为大家进行分析,希望对有此类问题的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2008年1月,《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从2008年开始,就对违法建筑有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以后建的房子必须都办理房产证,不然就会被认定成为违法建筑。
如果房子是2008年以后建的,包括改建、扩建、翻建都要办理房产证,如果没有房产证那么在征地拆迁时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获得的补偿也就非常的低,甚至是没有补偿。如果房子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但在2008年以后就有改建、翻建以及扩建的情况,那么2008年以后的部分就只能按照违法建筑来给予补偿了,但是2008年以前的可以得到正常的拆迁补偿。房屋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在2008年以后也没有扩建、翻建以及改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得到和有证房屋一样的拆迁补偿款。这样的无证房屋大多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所造成的。
当事人的房屋是1989年建造的,就算没有相关证件,也是可以和有证房屋一样获得补偿的,那么具体的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很多房屋没有证件,所以不能将这类房屋直接认定为违建而不给任何补偿或者较少的补偿。对于像当事人咨询的这种无证房屋的情况,如果拆迁方直接认定成为违法建筑,故意降低补偿,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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