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那么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专业律师进行了解读,棚户区改造主要还是依据土地性质进行区分并且进行补偿。
棚户区大都集中在城市或者城市规划区的老城区、拥堵区,补偿的基本标准为不低于发布征收决定或征收公告之日起的同时段、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政策依据主要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一、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实物安置指的是产权调换: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二、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以上就是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以及补偿标准,当面临征收拆迁时,被拆迁人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看自己获得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对补偿存在疑虑,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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