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目前,我国的危房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别都有规定,什么样的房屋认定为什么样的级别。而在征地拆迁中,常常会有这样的一种情形出现,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步伐,认定房屋为危房,直接强拆房屋,很多人就疑惑了,难道只要认定为危房,就可以强制拆除吗?
拆除“危房”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是危房鉴定的申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申请危房鉴定,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不可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即便是申请,也应当由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不可单方委托。
其次是鉴定结论的得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行政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鉴定机构,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因此,被征收人要明确鉴定机构有无相应资质,鉴定结论有无“专用章”落款,是否履行了房屋鉴定程序,否则,该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是处理程序,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进行加固或修缮,若不及时修缮,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修缮,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是,采取措施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涉及房屋拆除,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催告、听取申辩意见等程序,不可直接拆除,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要拆除
目前我国对“危房”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可以继续观察使用;(2)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没有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且不危及其他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4)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立即进行整体拆除。可见危房并不一定被拆除,如果修缮以后还可以使用,秉持物尽其用,可以继续居住。
哪些危房可能被强拆?
无主危房
此类房屋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员去世,导致房屋无人继承,此类房屋就属于无主房屋,同时还有许多农村闲置的学校等等集体房屋。
一户多宅垮塌危房
目前还有一部分农民在农村拥有多处房屋即“一户多宅”现象,但由于其只使用了其中一处房屋,其他多余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荒芜状态,甚至部分房屋还面临倒塌或者已经倒塌等问题,那么此类房屋也将会被强制拆除。
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强拆?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强拆。强拆的前提是,首先,拆迁必须合法,最主要的是土地依法征收,其次是强拆迁程序合法,这方面,首先应当是有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有强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也就是说,危房不是说拆就拆。危房的认定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即使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需要拆除。即使需要拆除,政府也要依法定程序来。
最后提醒,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可能会有一系列的“套路”,被征收人不仅要识别这些“套路”,还要有一定的维权策略。遇到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要尽可能地委托专业维权人士,以达到最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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