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上面,在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中咨询到的问题中一定会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比例的问题,多数人都会涉及到补偿的比例是不是1:1?说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已经高于1:1了,但是我们这里拆迁补偿比例居然还低于1:1,这种情况要怎么办?那么住房拆迁补偿的比例到底是多少?有没有具体的标准或规定?
在拆迁中,大家常常提到“拆一还一”这个词语。“拆一还一”顾名思义,就是拆一套房子就得还一套面积等同的类似房子。“拆一还一”是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基础,也是被拆迁人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准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实就是至少要达到1:1的补偿比例,甚至会高出这一比例。
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要求在拆迁评估中,充分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等。被拆迁人的房屋地理位置特别好的,就要考虑附近市场房价给予补偿,不能让被拆迁人的居住利益受损。
拆迁比例高于1:1,的情况有哪些?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并未进行原址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基本上比例会高于1:1。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升值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除了房屋价值补偿,拆迁奖励咱也要拿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但落实到地方,奖励就变了味“先签协议可获奖励费5万元”“奖励搬迁有时限,错过时限后悔晚”“舍小家为大家”奖励已成现实中的诱饵,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签字搬走,就不能享受给予的奖励。
究竟拿不拿奖励?这是被拆迁人非常纠结的。
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一个原则来权衡,那就是:接不接受拆迁方给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加上奖励,能不能填平一家的支出缺口?如果补偿本身合理,且不降低全家人的生活水平,能拿奖励就尽早拿;如果补偿加奖励还不能填平支出缺口,那这个奖励不拿也罢。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面对奖励被拆迁人要保持头脑清醒,在确定自身房屋价值后好好算一算账。
贫困户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有时可争取超过1:1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困难户设置的。即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那么在拆迁时,可以得到保障面积的补偿,这其实就超过了1:1的比例。
最后再说一点,拆一还一是确保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基础,如果拆一还一不能满足被拆迁人居住需求,拆迁方应以多元形式给予额外的拆迁补贴。拆迁不是口号,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涉及的不是简单的房子、土地,更承载着被拆迁人对未来的美好期待。被拆迁人想合理提高自己的补偿改善生活水平的期望是有依据的,只要满足条件、维权得当,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希望旁观的朋友不要戴上有色眼镜看待某些现象,被拆迁人共同捍卫的还是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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