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关于强拆的新闻,强拆也不一定全是违法的,有些强拆的确是暴力执法,法理不容,而有些强拆确是合法合理,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拆权力。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的强拆才是合法的呢?
强制拆迁的主体
法律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有补偿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如果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哪些房屋可以强拆?
1.违章建筑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2.拆迁裁决决定应拆迁但未在限期内搬迁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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