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进行房屋的征收工作时是要给被拆人相应的补偿的,补偿标准的实施要符合国家对此做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果遇到非法强拆的情况,还有补偿吗?如何才能获得补偿?除了补偿还能获得国家赔偿吗?
面对违法的强拆案件,合理的步骤就是先发起复议或诉讼,国家赔偿的前提时征收,征用,违法的拆迁行为。所以可以发现要先确认拆迁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确认违法则是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同时要知道的就是在复习诉讼的过程中,举证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只要被告不能够证明它强拆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会被判定为违法,显然这对征收人维权是很有利的。
要注意的就是请求国家赔偿时,要先向赔偿机关发起申请,或者要在复议和诉讼中一起提出赔偿,赔偿极光要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决定是否进行赔偿。国家赔偿的办法也是国家给人民和法人在权益被损害之后依法居于赔偿的权利,大多数人一定都很关心怎样才能获得赔偿。
而这个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确定的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在最高法公报案例“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赔偿案”后,最高法对于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问题确立了明确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
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
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当房屋被强拆后,在房屋灭失的情况下怎么才能拿到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拆迁人的房屋因强制拆除已经灭失,无法对房屋价值已经无法进行鉴定了。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也不要觉得维权无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仍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方在无法律授权、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一经确认违法,被拆迁人即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最后提醒大家,在现实维权过程中,违法强拆赔偿维权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遭遇较为复杂的强拆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关键。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