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就是对集体土地征收,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征收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第一,公告拟征地方案。市、县级国土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张贴、公告拟征地方案,以书面形式将征地的目的、用途、范围、位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方式、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拟征地方案公告后,后续农户不得进行抢栽、抢种、抢建,否则将不被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内。
第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勘测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调查,待调查结束后,需要被征地农户、房屋权利人、农村经济组织签字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土地现状调查后、征地方案正式报批前,市、县级国土局应当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其合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即可以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市、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市、县国土局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被征地农户可以针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大于35公顷或其它土地大于70公顷的,由市、县级国土局报国务院审批,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市、县级国土局报省级政府批准,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公告征地方案。市、县级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收地区的村、组张贴、公告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公告,也可以称之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文公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地时间、用途;二是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土地的所有权人;三是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四是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如果市、县级政府未依法进行前述的征收土地公告,则是违法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办理登记补偿安置手续。
律师提醒:集体土地征收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就是违法征地,同时也需要对征收的土地进行相应的补偿,老百姓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强征强拆等行为的出现,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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