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在很多拆迁征地,棚改,旧改等事务中,村委会的身影越来越多。在北京,许多腾退项目已经取代了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项目,而腾退的主体就需要由村委会来充当;在地方,如果企业想要占用农村的土地,在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一封村委会的公告文件之后,一场变相的拆迁就这样拉开了帷幕。而在有些拆迁项目之中,村委会同行政机关相配合,在没有将征收手续取得的情况下就向农民朋友们发布了征收协议,要拆除农民朋友们的房屋。如果没有实现动迁的目的,村委会就会辅助拆迁。比如今天我们要说的,农村旧房村委会有权强拆吗?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集体土地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一定要先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把土地的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然后再通过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征收或拆迁工作,并进行项目开发。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只能对成员利益管理、分配的事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有决议的权利,并不能具有对村民私有财产进行处置的利益,更不具有对村民房屋帮拆、助拆的权力。因此可见,无论是正常的征地拆迁还是旧房危房改造,村委会都无权实施直接强拆,这样做就是违法的。不仅是强拆,就算是正常的拆迁,村委会也不得参与进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和第6条规定提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常情况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处理的事情是“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没有给予拆迁房屋的权力!
所以,农民兄弟们一定要注意:站在征收方的立场上,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替村民直接签字的;站在村民的立场上,村委会也没有权利代替征收方拆房拆违。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村委会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权利强制性的拆除村民的房子。当遇到村委会组织征地拆迁,或者来鼓动签字交地的情况时,农民兄弟们一定要了解明白,发征地公告了吗?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了吗?有省级政府给征地项目的批文吗?倘若仅仅是村委会组织的征地拆迁,农民兄弟们是有拒绝交房交地的权利的。切记,村委会是没有进行征地拆迁的权利的,倘若村委会进行征地拆迁,这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倘若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有超越自身职权,违反法律进行组织征地、补偿的活动,借征地的名义来当“村霸”,侵犯村民个人权益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来追究侵权违法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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