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目前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但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最终的争议焦点,都在于最终的补偿上。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那么,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中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判决书中载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综上,我们应该结合同地段、同大小、同用处的房屋作出一个合理的预估标准。
很多被征收拆迁人问了,上述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那么集体土地是如何补偿的呢?
律师指出,目前我国确实没有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实施条例,但《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载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综上,即使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予以补偿,即使未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为了保障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那么,征收部门在征收时需要按照程序进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可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依靠法律武器维权,争取拿到合理的征收补偿!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