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不动产证,如果涉及拆迁就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拆迁方认为没有不动产证属于违建,而被拆迁人认为办不了不动产证是有原因的,双方争论不休。那么,办不了不动产证的房屋在拆迁时是怎么赔偿的呢?
如果是以下这几类房屋,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办不了不动产证的,在拆迁时也应该给予补偿:
1、祖宅。在农村祖上传下来的房屋,其房屋是在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即使没有房产证,但其房屋的合法性是无异议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2、农村建房。2008年之前,农村建房本身就没有手续的要求的,法律规定并未完善。《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正式实施,从那时起才开始要求农村建房必须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所以在2008年之前建的房子,只要没有违法占用耕地,都是可以按照合法房屋计算补偿的,如果不给补偿,属于不合法行为,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的。
3、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4、《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正式实施的,因此,1987年前建房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此类房屋可以要求合理补偿。
5、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而被拆迁人已经在房屋内长时间地生活居住,对于这样的无证房屋,拆迁时应当给与合理的补偿安置。
综上所述,以上这几类房屋,就算办不了不动产证,在拆迁时也是可以和有证房屋一样获得补偿的,那么具体的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很多房屋办不了不动产证,但在实践中,这类房屋往往会被拆迁方认定为违建而不给任何补偿或者只给较少的补偿。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不要自觉理亏就在拆迁方给的文件上签字,一定要要及时寻求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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