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原因也是五花八门的。那么,拆迁户签订了空白协议后怎么办?该怎么维权?
首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既有作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的一面,也有作为公私合意产物“合同性”的一面。故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因此,订立行政协议同样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即行政协议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
其次,行政协议同时又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在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首先应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没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同样应当遵循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正当原则。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误解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产生了重大误解;
(三)误解是由误解的当事人因过失而造成。
具体而言,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清楚,或者补偿安置的具体补偿安置内容是拆迁人事后补充完善的。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对于补偿安置的内容无法作出符合实际的准确判断,签订的合同就涉嫌存在重大误解,可能被认定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从而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提醒大家,一定要避免签订空白协议,对协议上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弄清楚之后再签字,有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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