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被拆迁人反应的情况中,自己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国土局向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搬迁、交出土地,后来竟自行强拆了房屋。那么,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权自行强拆农村房屋呢?下面让我们来探讨这一问题。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我们再来看一下,强拆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拆,究其法律本质,就是上面提到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那么,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了保护公民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仅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否则就只能申请法院批准执行,无权自行实施。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并未授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拆除违建的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明确提到了这一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遇到了上述的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违法强拆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如果是国土局的强拆行为侵犯被拆迁人权利的,可以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注意复议申请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发生之日60天内提出。
而行政诉讼便是所谓的“民告官”,行政诉讼一般要向国土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当在被拆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强拆行为发生之日其六个月之内起诉,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则要在复议结果作出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之内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国土局是否有权自行强拆农村房屋这一话题的解答,遇到类似情况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利,让违法拆迁行为接受法律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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