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能会找邻里问,或者懂这方面的人来咨询,也有一部分被拆迁人会咨询律师,想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及时在咨询过后也会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拆迁征地补偿的维权期限。
一、评估结果复核、鉴定期限
房屋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必经的一个法定程序,而且现在农村土地征收也借鉴了国有征收条例,在征收之前要开展土地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拆迁时也要依法评估,不入户评估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因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住宅,市场比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的答复期限
在征地拆迁正式实施之前,拆迁方应当要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依法公布拆迁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地拆迁目的、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征地批文等一些与被拆迁人有关的文件信息,可实践中,这些信息文件在拆迁方的眼中却成了不能说的秘密。
但是些文件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是合理,征收行为是不是合法,因此,如果有相关部门不公开这些,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材料。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注意相关部门的答复期限了。
根据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相关部门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进行举报,如果都没有结果,那么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再受“被踢皮球”之苦。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期限
征地拆迁中,若被拆迁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不服时,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三个很重要的维权期限,被拆迁人一定要掌握好时间节点,有相关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就及时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提醒大家,一定不要想着用拖延的方法来阻止拆迁,这样是行不通的,过了时限,你的房屋只能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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