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给我们下达了强制拆除告知书或决定书,马上就要被强拆了,我们应该怎么办?往往这个时候作为被拆迁人,自己长期居住生活的地方即将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就要被人拆掉,很难接受。这让当事人非常着急。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在收到拆迁方下达的决定书时,我们应该知道该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
强拆决定书是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通常在强制拆除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60日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而现实中,往往当事人是收到的决定书并没有行政机关的印章。这可能就是拆迁方为了不落下把柄、被追究责任而做的小动作。
其次,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都知道,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限征收房屋。
同时法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收到的强拆决定书的做出主体一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不是该机关那么就是违法的。
所以,一份合法有效的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如果强制拆除决定书是违法的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也就是强制拆除决定书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不会产生任何权利义务负担。如果政府依照决定书做出了强拆的决定,属于政府违法,可以要求政府承担违法责任。
如果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当事人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那么拆迁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当事人到时候一定会后悔的,所以维权还是要在关键的时间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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