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很多老房子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征收方常将这类房子归类为违建,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对的,虽然一直在强调,但在实践中此类现象多次发生,近日,又有被拆迁人来咨询律师,家里30年前建的房子到底算不算违建,律师将根据广大被拆迁的疑问进行解答。
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一般都是因为相关证件不足或者新加盖部分没有得到审批,房子被认定成违建,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要被强拆,到时候不但房屋拆迁补偿款拿不到,甚至连安居之处都没有了。
违章建筑,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这其中涉及到很大一个知识点,那就是需要以城乡规划法为界限来区分:
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第75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后
《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2008年以后新建房屋应该先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30年前建造的房屋并不属于违建,就算是没有证件,也算合法房屋,涉及到征地拆迁时,也应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使得房屋没有证件的情况有很多种,政府不能仅仅依据没有相关证件就认定为违建,房屋所有权人在知道自己无证的情况下,应尽量补齐证件,以免后续在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应有的补偿。当然,被拆迁人在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自己拿捏不准的,记得要先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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