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授权主体,行政部门是执行主体,被征收人在面临司法强拆时,如何判断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呢?
法律对于司法强拆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部门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2、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给予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给予被拆迁人的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
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上述材料便是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向当地基层法院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法院会立案受理。值得注意:尽管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强拆的权力,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之中没有依法履行以上程序,那么也将导致强拆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对具体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在组织实施时违背了以下规定,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维权。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近年来,从各地维权案例中能看出在许多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时间久远而缺乏合法证件的房屋往往被一刀切认定为违建,进而在不给予补偿或者仅仅给予较低补偿的情况下以拆违的名义被强拆,然而事实上,其中一些房屋本身在建造的时候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这类房屋在拆迁过程之中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房屋。征收方这种“拆违代拆迁”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司法强拆必须依法进行,司法强拆并非想拆就拆,如果您的房屋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强拆,就有权起诉当地政府的司法强拆行为违法。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介入,坚决维护相对应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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