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史、政策、管理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无证房”一直是被拆迁人内心深处的痛,因为这些住/用的好好的房子一遇到拆迁就会被打上“违建”的标签,动辄不予补偿。更有甚者还有可能被一夕强拆变为废墟,连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空间都不给被拆迁人。那对于这种没房产证的房子能强拆吗?
无证房一定是违建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多次、多角度地为大家做过解析,答案很明确,这两者并不能直接划上等号,无证房也有可能是合法建筑。
拆除违建是理所应当与不容置疑的,然而当违建与拆迁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常常就会产生一些会侵犯到百姓利益的行为。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拆迁方为了达成快速完成拆除以及降低征收成本的目的,利用各种手段来逼拆,其中一种就是违建逼拆,比如说将百姓的无证房屋以违建之名拆除掉。
无证房就可以随便拆吗?合法建筑当然无人有权随便乱拆!退一步讲,即使房屋真的是违建,也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且并不只有被拆除一条路,更何况还未明确是否真的是“违建”的无证房。无证房有拆迁补偿吗?不管房子是不是有“证”,只要在拆迁过程中被确认为合法建筑的,都应按照合理标准正常进行补偿,拆迁过程中,“无证”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无权”。
须知,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建房屋,它是不是违建有关单位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确认后再判断、再处理。而即便已经认定是属于违建,拆迁方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拆除,没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续的强拆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按照法律规定,遵行合法的强拆法律程序最少也要花上六个月多的时间。但拆迁方并不想承担这段时间内的损失,于是非法强拆就出现了。
合法强拆法律程序
立案查处违法建筑→调查程序→决定程序→送达处罚判定书→执行强拆。
1、立案查处违法建筑
执法部门对于疑似违建房屋进行立案。城市里的违建由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管理;或由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来主理。
2、调查程序
由两个以上的调查人员去询问以及签署笔录。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
3、决定程序
被处罚人有知情、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颁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缴纳巨额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提醒当事人有权利去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且当事人不用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判定书的送达
处罚判定书的送达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有2个月的时间去复议和6个月的时间去诉讼。但如果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那么政府对于你的处罚即使是错的也有可能变成是对的。
5、执行强拆
只有在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你在六个月内既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既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多次审讯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总的来说即使是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也不能说拆就拆,而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拆迁过程中常见“以拆违促拆迁”
以拆违代(促)拆迁,这样的情形在现实的征拆过程中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征收方挑各种刺来证明你这个建筑是违建。因历史原因,在中国农村里的许多农民的房屋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拆迁方惯用没有房产证、宅基地证、建造审批手续、规划手续等等借口,认定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进而强拆。拆迁方用《城乡规划法》制约农村的房屋,然《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行是在2008年1月1日,法不溯及既往,此法律事实上只能制约2008年以后的房屋。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等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不能怪农民。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此段文字摘自河南省高院(2017)豫行终2450号裁判文书)。
不能否认有些人的房屋确实存在违建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该要对其予以处罚,但违建不能是一拆迁就打击,不拆迁不打击;而在征拆的过程中,更不能恶意的去认定违建,有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或当时制度原因存在违规的行为,这不属于违建,执意要打击,这对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再次强调,法律法规严格制定了每一步的程序,不管你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你都有权利去申辩、听证、复议、诉讼。地方的政策并不代表法律规定,你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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