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起因无不是补偿安置问题,如果拆迁户不肯就补偿数额问题让步,那么就可能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而在众多违法拆迁行为中,对于最为典型的强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强拆的前提,是拆迁部门和拆迁户就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而强拆的合法与否,最关键的就是看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包含拆迁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而言,其权力是法定的,法无授权即禁止,鉴于征地拆迁行为是对拆迁户赖以生存居住的房屋的处分,因此法律并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拆的权力,因此不论任何情况,在征地拆迁期间只要是行政机关强拆,那都是违法强拆,强拆机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禁止违法强拆法律法规支持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等。
另外《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刑法》、《城乡规划法》都写明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强拆行为所带来的相应后果。
5、《民法典》中关于违法强拆的规定
《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这里面的“恢复原状”是实践中房屋遭打砸破坏甚至部分强拆时被拆迁人可能选用的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恢复原状”的适用有其客观条件,即房屋是否具有被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若涉案房屋系被错误认定为违建,或者并未在征收范围内而遭“误拆”,那么恢复原状是确有必要的。
而对于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而言,若其已在强拆中被完全摧毁成废墟瓦砾,则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拆迁人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直接主张行政赔偿。
《民法典》的1260条中有许多内容会与征收拆迁及其补偿纠纷发生关系,被拆迁人可利用其施行前的半年多时间加强对其的学习了解,充分捍卫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确保在拆迁到来时能够具备补偿安置主体资格,获得补偿。
6、禁止违法强拆的相关政策通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载明:“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
2011年3月17日,《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着重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姑息。
7、对于非法强拆,有哪些维权方式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 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但在征地拆迁期间也是存在合法强拆的,但合法强拆必须要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似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也可见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在拆迁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拆迁户既不复议、也不诉讼,那么期限届满之后,拆迁户将面临合法的强拆,针对这种强拆一般也是不能维权的,因此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如果收到了补偿决定,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律师,避免合法强拆的发生,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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