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作为社会上特殊的群体,和正常人享有同样的权利,由于残疾人在生活中有诸多不便,在给予他们尊重的同时,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那么,当残疾人遇到征地拆迁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残疾人遇到拆迁,在补偿上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所以没有统一的具体的数字,如果被拆迁的残疾人想知道拆迁补偿标准的,可向当地拆迁办或者残联进行咨询,这里我们列举几个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以武汉市为例,根据《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对残疾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拆迁单位在支付搬家费时,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50%;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所必需的生活过渡用房,应当予以解决。房产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
有关拆迁补偿问题各地区规定不一,被拆迁人可向当地拆迁办咨询。如果在征地拆迁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残联组织如实反映,请其帮助协调解决,有必要时可通过走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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