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促拆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形,拆迁方因种种原因对一些企业厂房或民房进行违章建筑认定,或没有提供违章建筑的认定,直接对企业或民房进行拆除,事后运用一定的手段,使企业主或居民被迫只拿到一小部分甚至是没有补偿。企业、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或遭强拆,或低补偿、无补偿,这样的拆迁事件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而对于那些未经批准的厂房可以直接强拆吗?
1、拆迁征收领域违章建筑有这几种类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那么,究竟怎么才算违法建筑的合法强拆流程?
(1)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筑或在收到群众对于违法建筑的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时,将有以下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分别为:县级以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城管”,其是否有权查处违法建筑,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级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针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此外,某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也被赋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
除了上述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都无查处违法建筑的权力。
(2)调查取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委派具有执法资格、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去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检查时,需制作笔录。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根本未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就认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3)认定违法建筑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置决定。通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需依据不同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利后在规定期限内无自行改正、拆除动作的,可进一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对此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制拆除。
(4)书面催告并听取陈述、申辩。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无动于衷的,行政机关会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作出书面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记录、复核。
(5)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救济途径等,并需要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6)公告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实施强拆前行政机关需发出公告,最后一次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仍未配合的,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乡、镇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实施强拆。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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