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所有的保障,一旦被征收,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征地补偿了,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经常会出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近日,又有被拆迁人咨询:村里征地赔偿不合理该找什么单位?
由于被拆迁人的问题存在分歧,律师认为,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一,村里征地;第二,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不合理。
首先,我们来分析第一个问题,村委会无权批准,也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如果是村委会组织征地,这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第二个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委会可以采用民主评定程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决定集体内部收到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但是在补偿方案确定前已经取得集体资格的人不同意分配方案,可以请求按照相应部分直接给与补偿。但是已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分配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明确规定。因此,村委会无权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另外,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的监督。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征地补偿款怎么分的,怎么用的,应当让被征地农民清清楚楚地看见。
如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村民个人可以就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比如:分配方案的确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分配方案违反了宪法、法律的规定等。但是要注意的是仅仅就补偿数额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践中,有的朋友会将村委会作为行政主体去起诉,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要怎么确定被告呢?被告是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不能作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在征地案件中虽然征地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是征收主体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与其就没有关系了,其不是决定主体;镇政府可能是实施主体,但是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与其也无关,因而不能够针对镇政府和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到征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找什么单位都没用,依法维权才是正确的途径,被拆迁人可寻求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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