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开始对被拆迁人谈之色变的“强拆”进行规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更是极大的提升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底气”与信心。许多被拆迁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下,行政部门究竟还能不能实施强拆?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谈不拢也没有签字,我们合法的房屋还会被强拆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强拆的法律属性。《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强拆实际上就是该法规定的“代履行”方式。意思就是说,被拆迁人自己不拆,那么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替代完成拆房行为。接下来,就要看拆迁法规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了。究竟还能不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依法申请”,法就是指前面提到的《行政强制法》。这样,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单位依法是无权实施强拆的。而对于违法建筑,依照行政强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是有权强制拆除的。
那什么情况下,我们的房屋才可以被合法地强制拆除?
总结起来,合法的强拆具有三个特点:
一、符合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行政单位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行政单位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行政单位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行政单位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以上六条里都找不到征地拆迁的理由,那么拆迁行为必定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拒绝拆迁。
二、程序正当合法
是不是只要为了公共利益,行政单位就可以强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还要满足决策上的民主,程序上的正当,结果上的公开。比如,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占补平衡的原则,应当获得具有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应当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
征收城市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换言之,就是必须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甚至要人大开会决定,才能启动征地工作。
没有指标和计划,没有得到合法批准就开展征地拆迁活动,即便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仍然是对老百姓利益的非法侵犯。
三、补偿公平合理
即便是我们老百姓之间做个买卖,也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虽说行政单位为了公共利益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具有强制性,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单位就可以随意拿走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在没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之前,强制性是没有合法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行政单位能够完全做到以上三点。更有一些地方行政单位,片面强调征地强制性,常常恐吓被征收人并且对国家一再强调的合法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原则性规定视若无物,当面对这样不合法的强拆行为时,我们一定要坚守阵地,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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