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拆迁房就再也不主动谈补偿了,房子没了补偿又没有,发生在谁身上都不好受。这时就只能听天由命了吗?部分当事人及法院认为,在房屋已经强拆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灭失,无法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这样的观点其实并不准确。
1、房屋被拆除后,仍然可以进行价值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案例2《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明确,即便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也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2、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因此,即便房屋已经拆除,也仍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司法实践中也已有大量类似案例。
3、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对被拆除房屋的价格无法鉴定,也可以通过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以此确定赔偿标准。
4、如果通过前述手段仍无法鉴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行政裁定,也可以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而具体到赔偿的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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