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强制拆除,大家能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合理的赔偿,也有少部分人要求重建,一般很少有人提及,恢复原状几乎不可能实现。那么,房子强拆了可以重新盖新房吗?
农村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村民起诉到法院往往会得到两种答复:一是以“村民自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在业内存在争议,不再论述)另外一种是以房屋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这一条是我们向人民法院主张恢复原状的实体法依据。根据这条规定,恢复原状的前提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毁损。
人们往往会混淆毁损和灭失这两个名词概念。毁损是指不动产或动产的破损,如车的车门被撞坏,桌子丢掉一角,房子的墙体损坏或门窗损坏,这些行为并不导致物的基本属性丧失,人们在看到被毁损的物时还能辨认出其原有的状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被毁损后,权利人可要求侵害人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是恢复原状。而灭失是指物丧失了作为原物的基本属性,灭失带来的法律后果是物权的消灭,如车被碾压成饼,桌子被焚烧殆尽,房屋被拆除完毕。
从法律上说,物之所以被称为物的基本属性彻底丧失,如人们看到一摊废墟无法辨别出这里之前到底是房屋还是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随之消失,消失即为不存在,也就没有恢复原状一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灭失后,其所有权丧失,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可以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其他权利,受侵害人可以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因此,衡量遭强拆房屋是否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关键在于原物的状态。如果房屋只是部分破损,则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房屋已经彻底化为废墟、瓦砾,则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就很难得到支持了。
了解这一情况,大家对征收补偿又有了新的认知,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学会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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