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队律师最近遇到的案件中,发现有很多建于50、60年代的房屋以被认定为危房的原因而被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拆除,且补偿的数额极其低,很多被拆迁人居住了好几代人的房屋就这样被推倒,难道就因为危房就不给合理补偿且如此肆意地进行拆除吗?
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被拆迁人要从判断危房认定是否合法、房屋危险性鉴定申请者是否合法、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异议权三个方面来判断危房鉴定行为是否合法。另外,被拆迁人还要知道,即使是危房也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不一定都要强制拆除:
A级:房屋安全,没有存在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房屋正常安全使用要求。
B级:房屋主体安全,房屋局部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是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基本能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
C级:局部危房,房屋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的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业主因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出的危险构件进行修缮处理,保障后期房屋的安全使用。
D级:整幢危房,房屋的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幢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业主因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出的修缮建议进行危房处理。
除以上的认定标准之外各个省份都有自己地方法规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危房的认定及其等级标准、补贴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尤其在涉及征收项目时,在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时,征收方为了更加迅速且低成本地实现拆除房屋的目的,更会出现认定为危房进行拆除的情况,因为征收方想要通过这种手段来促使被征收人赶紧签约,以达到快速推进拆迁进程的目的。
所以,律师再次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不要因为接到危房拆除通知就惊慌失措,或者眼睁睁地等着被拆除,这时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规定或者按照专业律师说的方法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危房,即使是危房具体是什么等级的危房,该等级的危房应当如何处理。被征收人要及时合法行使自己的异议权等等法定权利,如果自身难以做出判断要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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