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由于被拆迁人和征收部门因拆迁补偿无法协商一致,征收部门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就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殊不知这也是违法行为。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未经法院准许,任何行政机关不能强拆房屋,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就是司法强拆。但是有些征收部门就是不顾法律规定,先拆为快。
最高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除了满足司法强拆的条件,由人民法院准许司法强拆外,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拆房屋!凡是未经法院准许的,都是违法强拆,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要负刑事法律责任的。被拆迁人如果遇到强拆也不要和征收部门以命相搏,正确的做法是积极收集强拆前、中、后期的证据,第一时间找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介入,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理性维权,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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