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拆违过程中一些产权人会收到违建认定通知,有的是书面的,有的是口头的,通知限定日期内自行拆除,不然将实施强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强制拆除,以及被莫名其妙的偷拆的情况,包括那些未通知就实施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吗?
我们都知道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强拆是唯一的合法强拆,行政强拆已经被取消。所以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必须由政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经法定程序给予强制拆除,目前,我国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强制拆除行为,其余主体所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但是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在程序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执行,更需要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制约,即使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也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履行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法院的裁判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维权建议
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授权。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经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
第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被告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被告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原告遮雨棚的行为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
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拆迁无小事,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建筑物都是其重要财产,在认定违法建筑和拆除时都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违反程序或不符合程序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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