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可谓是征地拆迁领域的一个转折点,不仅于去年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了,国家也在前不久公布了与之相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另外国务院也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市级人民政府,而且这些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或咱老百姓来讲都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违法拆迁在征地拆迁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虽然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用一些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禁止征地拆迁走捷径,不依法公告、公示、批复等。但是,实践中,违法拆迁的脚步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对于违法拆迁,如果双方都处理不当的话,必然就会引起冲突,而结果势必是不乐观的。那么,征地的程序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强拆吗?或者说强拆需要哪些必要条件呢?
1、国有土地上房屋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该条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即第28条:“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司法强征程序是执行程序,而非法庭审判程序,若被拆迁人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被拆迁人,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缺失,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并不像国有土地上房屋那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方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01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将征地完成后的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同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司法强征程序。
02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处理,也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司法强征程序,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相对人于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亦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履行催告义务后,方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4、申请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又称强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进行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实体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如果不存在补偿决定,仅仅存在补偿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手段。因此,强制拆迁的实体条件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后。如果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则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2)程序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
特别说明,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操作方式,都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且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这也是区分正确的司法强征和错误的司法强征的试金石。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强拆,无论执法主体为哪个行政机关,均为违法强拆。对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可依法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在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给不法侵害人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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