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征收方为了赶工期,赶进度,通知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加快征收拆迁进度。比如,有的趁被征收拆迁人外出时进行强拆,有的趁夜深人静之时强拆,有的趁周六周日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被征收拆迁户以为征收方放假而放松警惕时进行强拆,等等,不一而足。那么,这些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呢?哪些情况下不能强拆?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不一定就是违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若是在法定的时间内,被拆迁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同时也不搬迁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说对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不得在夜间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强拆
“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强拆”的法律条文,上文中已明确的表述出来了。所谓法定节假日则包含了春节假期、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在这些时间内,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强拆拆迁户的房屋的,拆违也不行,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周末不得强拆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夜间”大家都懂,但是这个“法定节假日”却有点让人犯迷糊,法定节假日包不包括平时的周末呢?还别说,不止大家有这个疑问,就连基层法院也有过这样的疑问,并且还就此向最高法请示过,收到了最高法回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总而言之,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并不应当在周六日实施,否则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
征地拆迁领域,唯一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
征地拆迁领域,唯一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说,被拆迁人的房屋不是你想强拆就能强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已经作了补偿决定,但被征收人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里提醒被拆迁人注意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总之,实施强拆,拆除主体、程序、拆除时间等都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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