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强拆”色变,这是人们的普遍认知。因为强拆往往与“违法”、“暴力”、“不补偿”等字眼联系在一起。其实强拆也分合法强拆和非法强拆,这里先为大家讲解,非法强拆都有哪些情况,要如何应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1.缺乏《拆迁许可证》的,就属于违法拆迁:
《拆迁许可证》由市有关部门颁发。未取得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擅自拆除房屋是违法的。
2.拆迁补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周边地区的相同地段,同一类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不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的拆迁,属于非法拆迁:
城市中的房屋拆迁,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更换两种。在拆迁中,应当允许被拆迁人从"货币补偿、住房安置"中自己选择,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进行拆迁的,属于违法拆迁。
5.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中断水、热、电、道路的等等强迫拆迁行为的,是违法拆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强制拆迁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6.未由法院执行的强制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只能由法院进行强拆。只有市(县)政府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街道、乡、市(或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的行政拆迁为属于违法拆迁。
7.不符合“先补偿,再搬迁”原则的拆迁是违法拆迁:
先赔偿,然后搬迁,这是农村征地拆迁中应遵循的法律精神。
①属于“先拆后补”的拆迁是违法的。
②如果被拆迁户没有得到补偿或没有获得明确的地点和地区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住房),法院进行的强拆也是违法的。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上述内容可以判定违法强拆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其依法享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职权,则其行为超越职权;
2、行政机关在其限令的相对人自动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执行,则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3、行政机关未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履行书面催告履行义务,则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行政机关未在实施强制执行前依法告知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则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5、行政机关未在实施强制执行前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则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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