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用途可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土地一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农户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在一些产业尚不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倘若失去了最熟悉的土地,很多农民可能一下子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但是在迷茫之前,请先了解一件事,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的补偿原理
根据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内容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种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确立的补偿项目虽饱受诟病,但在《土地管理法》大修之前仍将延续下去。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不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而要面对现实。对着一份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算补偿是没啥大用的,何况也确实算不出来。多年前就有老百姓在咨询时表示自己想等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后再维权,问题在于从2011年590号令出台起已经过去了整整7年,《土地管理法》都没改了……
回过头来,上述补偿费用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村民自治的形式决定该部分补偿费用怎样使用。现实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会按户数下发到每个村民;或拿来兴建企业、投资,由每户村民到年底分红。安置补助费是指农民失去土地,户口性质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该部分补助费原则上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也不排除直接发给被安置人员。最后一部分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直接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的,是谁的由谁领取。
在补偿标准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拆迁 人的意见,保障其制定补偿标准的参与权、话语 权,在法治的框架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 高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 补偿费的标准是以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 数来计算的,该标准明显偏低,应当充分考虑到土 地的价格和増值收益,对于土地的出让金和増值 收益去向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房屋拆 迁的,至少保证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与周边同 一地段的市场价值不应差距太大。这一点可以参 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 补偿标准。
在补偿范围方面,现有补偿限于土地补偿、安 置补助、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这些都是直接 显现的补偿,属于直接补偿。但是,在补偿标准偏 低和房地资源丧失的情况下,这种补偿范围并不 能有效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维系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于一些间接性损失,如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和 技能培训费用、搬迁后造成的生产生活以及学习 工作成本的明显増加等,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样有利于在心理和情感上取得被征地拆迁人的 认可。
在补偿方式方面,目前来看有三种比较可行 的方式可供借鉴:一是留地安置方式,留出一定比 例的土地分给失地农民用来进行商业开发。 这种 方式可以让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増值的收益。二是 作价入股方式,有的以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联营、 作价入股,有的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金入股参与 项目建设经营。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比纯土地种 植或银行存款利率要多,可以使失地农民获得较 为持久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更好地做到征地拆迁。 三是増加保障房、安置房的供应量,由政府拨款。 这样既能保障民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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