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全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是针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该条例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等现象,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而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信大家都了解,该《条例》明确了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和补偿内容。在《土地管理法》还没有修正时,《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阐明了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房屋征补条例》的精神执行。但是在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已经修正,这表明农村土地拆迁也有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一、房屋征收其实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经历过农村拆迁的小伙伴们一定知道,农村拆迁一般都是包含征土的,而《土地管理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而对于城市拆迁来说,这也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房屋的征收房屋,没有房屋的则征收空地院落。
我们先来看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里的土地还是农村里的土地,我们都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公告是要区分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的。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反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城市拆迁前要满足相应的规划
相信有不少被征收人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与“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两句话有印象,因为这是城市拆迁工作是否能进行下去的前提。一般来说这是对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三、城市拆迁流程实施不合理
当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会选择将一些流程前置或者不履行一些职责。我们耳熟能详的“协议拆迁”就是将征收与补偿的流程彻底颠倒,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结合已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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