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处提到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用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补偿后,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在使用完成后将土地归还给集体的活动。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相同点
(1)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社会公共利益即有关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实施均以其为基础。
(2)二者的实施均具有强制性,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均体现了国家具有强制力,同时限制了征收部门和征用部门的权力,其征收征用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
(3)土地征收和征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土地原有人的利益,因而均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不同点
首先,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收的土地通常直接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被征用的土地主要是用于地质勘探、抢险救灾、施工材料堆场等临时性、突发性事项,在使用完毕后,需要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
其次,实施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权的转移,因而土地征收经历的法律程序相对于土地征用更为严格。
此外,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审批机构不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土地征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二者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不同。土地征收情况下的土地所有权已经转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类型,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同时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在征用期间,土地原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得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应当补偿土地征用期间农民的土地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征用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经过土地征用后,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而土地征收后则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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