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伴随着土地补偿费分配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由此显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上,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那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到底是怎么分配的饿呢?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作出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几种费用,性质不同,归属不同,分配的权利基础和权利主体也不同。
一、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归属
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损失所给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虽然被征收的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对于被征地农户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应当明确,该条是在农村耕地中承包地(承包田、地、山等)被依法征用的情况下,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纠纷如何处理的规定。
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的被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显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不需要专门安置,其他形式承包方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
同时,《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家庭承包方不可能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也要求给付安置补助费,只有在家庭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才存在安置补助的问题。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也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来,并不是随意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的,遇到相关问题,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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