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强拆主要包括拆除合法建筑和拆除非法建筑等形式。合法建筑拆除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旧城区改造;拆除违法建筑主要表现为拆除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在确认强拆的案件中,经常出现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脱的情况,那么,强拆的主题如何认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公安机关调查
遇到不明身份人的强拆,首先应报警。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和第21条,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会出具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可以明确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
若强拆发生后,当事人报警或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公安机关继续履行。
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强拆主体的确定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在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中很难有直接证据可以单独确定强拆主体,往往需要辅之以其他文书证据。
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照片无法辨认具体的拆迁人,政府机关会委托机构或者公司去实施强拆,难以举证这两主体之间的关联。
其次是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房屋强拆时当事人会遇到各方阻碍,并无条件充分及时的收集证据。
三、法院推定强拆主体
在被强拆人未报警以及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具体行政机关所为时,为减轻被强拆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会进行推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在被强拆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举证不能时,根据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实施强拆行为,若不能证明,法院会推定征收主体即是强拆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该条款说明原告在起诉状中不仅要明确被告行政机关具体的名称,还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该行政机关实施了该行政行为。明确的被告并不等于正确,但是被告明确法院才会立案。
遇到强拆时,被征收人有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相关的律师,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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