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每天都能听到很多农民朋友打电话过来咨询律师家里房子拆迁的问题,大抵就是“我家房子要拆了,每平方补偿三四百块钱,到底合不合理”“补偿很低,能不能不签字”……小编不禁要问同样是房子,为什么农村补偿这么少,城市补偿这么高?同样是拆迁,为什么农村人越拆越穷,城里人越来越富?
我国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征收补偿条款,但征地补偿标准却是由《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所规定,其中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一直为各界所诟病。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低的原因主要有这些方面。
1、补偿项目不全面
一般而言,我国征地补偿项目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它们都是与被征收土地具有密切联系的直接损失。超出上述项目的损失不属于补偿对象,可见,我国征地补偿项目极为狭隘。2019年8月26日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但由于房屋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其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应当单独被认定为征收客体予以征收、补偿,故本文中的分析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问题。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了避免被征收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一般都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补偿项目,如我国台湾地区对改良物的一并征收与补偿、被征地使用影响接连土地的补偿、残余土地的一并征收与补偿等作出了规定,从而增加了征地补偿的项目和范围,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的保障更加充分。
2、补偿基准不合理
我国长期对被征收土地按照该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即集体土地的不同用途在征收时不加区别,统一按照或参照被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的确定也与耕地的补偿标准捆绑在一起。由于这种征地补偿制度一概以耕地为评价土地价值的基准,没有考虑到土地的最优利用,也没有对土地的开发价值进行补偿,从而在事实上掩盖了集体土地用途的多样化现实,剥夺了集体土地多样化利用的可能,导致在实践中贬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价值。2019年《土地管理法》改采“区片综合地价”的征地补偿基准,但此举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补偿基准不合理的现状。
3、计算方法不科学
在按照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时,该土地的用途往往限于耕地,且在计算征地补偿款时以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这种计算征地补偿款的方式被称之为“产值倍数法”。“产值倍数法”不考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潜在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其只相当于对集体土地之使用权的补偿。为了在征地补偿中做到“同地同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2019年《土地管理法》将上述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该改革思路没有跳出现行法对土地征收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的思维定式,依然是试图通过政府主导制定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践行的还是一种与市场原则相违背的定价方式,故不可能真正确保集体土地的应有价值得以实现,也无法真正改变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局面。
那么,老百姓该如何去做呢?
如果对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不满意,老百姓可以申请听证。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申请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
另外,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如果当地征收部门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还有,必须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保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最后,如果被征地农民通过以上手段仍然没有解决问题,补偿不合理不到位,那么可以联系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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