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拆迁方的拆迁行为是否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息息相关。因此法律对征收的相关程序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要求并明确禁止了相关违法的征收与拆迁行为,今天就为大家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坚决禁止:先拆后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拆实践中,违背“先补后拆”原则的情况非常多,为了真正的落实征收补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征收工作。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征收户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征收。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要解读“先补偿,后搬迁”,我们不得不提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拆迁因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质上“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
当符合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此外由于补偿方式不同,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如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已经进行补偿;对于实行现房进行产前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在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则应当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按照之前安置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
由此可知,在征收拆迁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必经程序,补偿也是搬迁的前提。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必须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权就自己房屋的征收要求补偿和安置,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征收拆迁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可能会由于双方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有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时,征收方可以申请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裁决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有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因此,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即使被征收人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征收工程的延误,征收方也不得擅自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
“先补偿后拆迁”作为一项基本补偿原则,意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权益受到侵害,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相关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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