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及城镇化不断的推进,不少房屋将面临着拆迁,而且拆迁也成了获得建设用地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总是避免不了各种问题,因此总是会出现老百姓不愿意拆迁的情况。为了不让被拆迁人权益受损,为了被拆迁人能够清楚的知道拆迁方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土地征收有哪些前置条件?
一、哪些土地是国有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公共建设。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和不可逆性,土地被征收后,原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不再由集体使用、管理和收益。从上述可以看出,征收土地事关重大,征收有哪些条件呢,审批权限是怎样的?
二、征地的条件
在我国土地征收指的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征收土地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 行使征地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3) 征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土地;
(4) 征收土地应以土地补偿为条件。
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对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而补偿又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主要因素,所以,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必须要遵循“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对没有安置补偿,而要求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
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拆迁或是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切忌不要签补偿协议,积极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有效的维权时间内让律师帮助您解决难题,重获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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