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改造,法律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所以在实践中,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补偿制定的十分混乱,还有的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和开发商串通一气进行征收拆迁,作出的补偿十分不合理,被拆迁人要注意的是,不管怎么补偿,都要遵循这些补偿标准。
1、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内房屋,包括城中村的房屋)的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市场比较法”,即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2014年8月29日,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虽然,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常会将补偿标准,制定的特别复杂,但并不影响被征收人、按照此法计算自己的补偿数额。
2、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此房屋(城郊、城乡结合部的房屋),虽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以上就是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对被拆迁人有所帮助,但不管怎么补偿,必须要遵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一旦出现不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要立即咨询转恶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权,争取拿到满意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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