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往往是在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不顾法律规定,先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强拆了再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除了人民法院准许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但在实践中,强拆的现象层出不穷,被拆迁人可了解强拆的相关法律,面对强拆时要依法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除以上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由此可见,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就是人民法院施行的司法强拆,但就算是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强拆,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被拆迁人的房屋面临强拆,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强拆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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