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强拆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就是司法强拆,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强拆的决定时,也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否则是不能进行强拆的,那么,法院是如何强制执行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强拆的裁决时,必须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综上所述,就算是人民法院作出强拆决定,也不是想拆就拆的,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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