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在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腾空交拆房屋、不符合申请司法强拆或申请未批准等情形下,个别的行政机关会动用行政权强拆房屋。强拆案件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维权需要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储备。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房屋征收时被强拆应该起诉谁?
一、需要起诉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原则上说,谁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作为被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是谁的行为就由谁具体负责”。当然,明确责任主体还需要看具体起诉的事由是什么。
区政府与村委会虽然都实施了与强拆有关的行为,但是没有直接侵犯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即没有直接将房屋拆掉,因此不能作为被告。
二、经过委托的,委托主体是被告
直接实施强拆行为的是街道办综合执法大队,但它也不具备被告资格。原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被拆迁人提供相关证据表明,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在强拆过程中多次向街道办汇报工作进展,实际是受街道办委托,除此之外,该执法大队是某区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即便没有接受委托,也不能作为被告。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街道办才是适格被告。
三、派出机构获具体授权,可以直接作为被告
关于街道办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的行政体制,街道办是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同前述综合执法大队一样,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某区政府在文件中明确授予街道办相关职权,使其实质具备了乡、镇政府的性质,因此,也就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
街道办能否作为起诉对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当地政府有没有授予街道办综合管理职权的文件,如果有这一授权,则可以直接起诉。在强拆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遇到不明白问题,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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