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队律师办案的额过程中,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问题较多,由于棚户区在征收拆迁中比较特殊,很多人不知道国家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有哪些政策,本文将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从实践来讲,棚户区改造的目的一方面是改善老百姓生活居住环境,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调节房地产市场,坚定实施房地产去库存化的国家政策,因此地方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部分是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来处理,即让老百姓自己拿着征收款去买商品房,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化,在这种政策基础上,律师认为,补偿的基本标准为不低于发布征收决定或征收公告之日起的同时段、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政策依据主要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置换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3、混合补偿
混合补偿就是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混合一起的补偿方式,也就是说既可以获得货币补偿也可以获得房屋补偿,但具体比例是多少还需要被征收人自己选择。
棚户区改造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果相对富有不止一处房产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果无居所可以选择房产置换,当然有混合补偿也是最好的了。最后律师提醒,如果遇到拆迁补偿过少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合理的维权。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国家层面主要政策(部分)包括: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